违反刑诉法对诉讼期限的规定
时间:2023-04-25 09:50:58 2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违反刑诉法对诉讼期限的规定

简易程序案件办案速度过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三)、(四)、(五)项之规定。高法《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2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判前,人民法院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具体应当在几天内通知没有明确规定。两高、一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笔者认为,既然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的通知期限,就理所当然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三)、(四)、(五)项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据此,按照《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二、三天内就判决的做法显然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2、影响案件质量

对具体案件而言,办案质量和效率是一对矛盾,必要的办案时间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条件,而片面追求高效率则必然影响案件质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看似简单,但实际并非如此,也会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及从重从轻等法定情节的认定。办案速度过快,往往会顾此失彼,影响案件质量。具体表现为;(1)办案速度过快,往往来不及印证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是否立功的情节,来不及查证是否自首等案件情节,如有的判决书对被告人辩解自首的问题表述为但未经查证属实,故本院不予采纳。(2)办案速度过快,往往不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为了追求效率,也不改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而是事后让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后直接作出判决。应当指出,由于简易程序案件均为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检法两家的意见一致,判刑又较轻,故其中的质量问题虽多,却不易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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