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判决书下来,法院执行庭会采取划拨、扣押、冻结、变价等的执行措施,对生效判决书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承揽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海民初字第3079号
原告:余,……。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公司,……。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XXX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XXX,XXX参加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加工制作水晶天鹅、菱形水晶、海报、艾莎等影楼后期产品。原告每次按照其的委托要求为其加工制作,自2011年11月起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加工制作费。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1年9月15日,通过支票付款5106元。2012年1月11日,经双方核对,被告拖欠原告产品制作费92141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加工制作费,但均遭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
以上事实,还有本案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依据双方长时间的交易惯例,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有效,对此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
现原告作为加工方已经按照定作方被告的要求履行加工送货义务,而被告作为定作人未全部履行向原告支付定作款的行为应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定作款92141元及利息4050.22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
审判长: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o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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