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效力确认的诉讼属于确认之诉,是不适用调解制度的,应由法院进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以下案件不存在权利义务争议,不予调解: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之一,当事人认为合同属于有效合同或者属于无效合同时,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诉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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