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上签字担保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如果是主合同的债权债务,其产生法律效力约束的一般是合同的当事人,即主合同的债权债务并不一定产生担保物权,在合同上签字也无法证明其是设立担保物权,对主合同债权债务进行担保的意思表示,并不一定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就主债权债务合同而言,双方当事人要就其设立担保物权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需要签订担保合同。三方应该重新签订一份担保合同。此时担保合同是为了设立担保物权而设立的,有明确的担保意思,当事人在此担保合同上签字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担保人能否成为债权转让的受让人
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转让时,担保人一般不能成为受让人,担保人不能既是债权人也不能是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实现担保物权优先权期限
实现担保物权最长时间即诉讼时效为3年。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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