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自诉人的起诉引起,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介入自诉案件,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提起自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合格的自诉人。受犯罪直接侵害的受害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受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告知,或者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无法亲自告知的,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应明确提起诉讼的对象,如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被告人下落不明,则不能成立自诉案件。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起诉的罪名,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属于自诉案件范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知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提起自诉案件的条件
自诉案件立案的条件:
1、自诉人符合自诉的主体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3、案件属于法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4、被害人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5、受诉人民法院在地域上有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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