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x诉福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2007年9月福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将73891部队公寓楼塑钢门窗工程交给林x制作安装,2009年9月25日林x与项目经理结算,双方确认73891部队公寓楼塑钢门窗工程总工程款为102053元,扣除已付的58000元,尚欠塑钢门窗工程余款44053元,经原告多次催讨,福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项目经理互相推诿。
陈律师接受原告林x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代理原告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律师认为被告福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中国人民解放军73891部队公寓楼建设施工工程,项目经理是被告福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驻中国人民解放军73891部队公寓楼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代表人,塑钢门窗工程余款44053元应当由福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全面采纳了陈律师的意见,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陈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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