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应由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尚未完毕的合同。
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对方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破产程序则与一般的民事规则不同。在破产程序中,由于合同的履行与否关系到债务人财产,关系到全体债权人利益及其他相关人利益,法律将该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决定权交给管理人。管理人有权根据破产目的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决定履行或者解除。管理人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应以有利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和完整性为原则。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如下条款: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全文4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