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诈骗罪分子判处罚金后,一般是由犯罪分子交纳,而犯罪分子也可以委托其亲属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交了罚金是否可以轻判
罚金是主要适用于贪利型犯罪的附加刑,是刑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它适用的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贪利不成反而蚀财,从而有效震慑犯罪。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罚金刑也是刑罚。”
因此,如果你弟弟的认罪态度好,又积极先期缴纳罚金,法院在量刑时是会酌情从轻判处的。当然,为了避免“以钱赎刑”的弊端,法院会综合考虑自由刑与罚金刑的关系,不可能交了钱就无原则地减免自由刑。
实践中,确定罚金的数额一般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然后再结合实际犯罪的情节确定的。要是《刑法》中没有规定此罪可以判处犯罪分子罚金的话,那么法官是没有权利做出罚金的处罚的。当然,要是罪犯交了罚金之后,认罪态度也比较好的话,那么此时也是有可能轻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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