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贪污多少刑事案件?
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涉嫌贪污罪,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贪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贪污罪的起诉主体是哪个部门?
贪污罪的起诉主体是检察院,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贪污罪的定罪证据需证明哪些事实?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
(十)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五、涉嫌贪污罪法院可以公开审理吗?
可以,不能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包括: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六、贪污罪案件的庭审流程有哪些?
(一)庭前准备。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
(二)开庭。
(三)法庭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
(四)法庭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六)法院公开宣判。
七、贪污案开庭后审判员需要自行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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