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醉驾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2-04 19:03:23 1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

2、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

3、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4、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5、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6、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安徽合肥醉驾标准是什么

安徽合肥醉驾的标准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对醉驾的测量标准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以在全国各地都一样,这也不是安徽合肥省政府单独确定的。驾驶员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处以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关于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的通知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于80的属于饮酒驾驶,大于等于80的则属于醉驾驾驶。相关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二、封闭小区道路醉驾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吗

封闭小区内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是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表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因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并不要求造成什么样的危害后果,也不要求情节恶劣或者形成现实的客观危险状态,只要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地方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和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应是范围一致的。小区内的道路是允许机动车通行的,一般小区的非住户的社会机动车辆也可以自由出入、停放,因而,小区的道路具有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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