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3-30 14:01:35 1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条例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行政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同之处:

一.处罚种类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8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二.追究时效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当场处罚决定情形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段: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四.处罚决定的送达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40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五.听证范围的规定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47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以上是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条例之间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二、消防行政处罚条例

根据规定消防行政处罚规定是国家特定消防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消防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只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某种行为是属于违反消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予以处罚,消防行政机关才能予以处罚。只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那类违反消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予以何种处罚,消防行政机关才能给予相应的法定种类和幅度的处罚。消防行政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种类、幅度实施处罚的行为,同样也是违法行为。处罚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程序是消防行政处罚行为能否公正、合法的基本保障,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同样是违法行为。

公正、公开原则所谓公正,就是同样的情况应相同对待,不同的情况应不同对待。同样的情况不同对待;不同情况却同样对待,谓之不公正。在消防行政处罚中,公正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我们有时称之为错罚相当原则。违法行为的过错有多大,就应当给予多重的处罚。过轻不能达到制裁和惩戒的目的,违法行为将难以制止;过重则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样会引起公民的不满。公开就是一切行政处罚行为都应当公开实施。一切有关处罚的规定都必须公开,同时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所设置的行政处罚程序,严格贯穿了公开原则。遵守法定程序也就是贯彻了公开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虽然是一种制裁和惩罚,但其根本目的不是着眼于过去,而是使其今后不再发生此类违法行为。因此,教育公民,纠正违法,维护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才是处罚的最终目的,惩罚本身也包含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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