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听证,是否听证由合议庭决定,因此申请国家赔偿立案以后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和听证审理,而不是开庭审理。
国家赔偿不同其他赔偿的事件,这是公民权利在受到侵犯的时候,一种维权的手段。
当然为了促进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赔偿申请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从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到最终取得国家赔偿,由于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不同,所以,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也有两种不同的审理方式。
行政赔偿部分,由行政案件审判庭依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诉讼方式进行审理。
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部分,由赔偿委员会依照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非诉讼方式进行审理。
两种审理方式的主要区别是:
前者采用合议制,以开庭审理为主,作出赔偿判决,实行两审终审制,一方不服的,经过二审才具法律效力;
后者法律没有规定以合议制的方式进行,赔偿委员会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赔偿决定,该决定一经作出,便具法律效力。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
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并目前,在《国家赔偿法》规定中,虽然没有对明确提出对国家赔偿案件追责这个法律概念。
但是,最终对案件性质的确认权还是赋予给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基于这样一种理念,人民法院赔偿委只要在审查的案件中,确认了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自赔案件存在违法行为,就会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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