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身份、重行为”
时间:2023-06-08 08:02:24 2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台湾地区各界高度关注。而1999年台湾9·21大地震后的诸多经验,或对大陆抗震救灾有所借鉴。

台湾学界普遍认为,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在紧急救援、临时安置和灾后重建阶段,慈善公益组织与政府、企业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如果说,在紧急救援和临时安置阶段,主要以政府为主导的话,到了灾后重建阶段,慈善公益组织往往上升为主要协调者和服务执行者,政府则变成支持者和法令制定者。

与大陆地区对慈善组织的管理重身份、轻行为相比,台湾地区则轻身份、重行为,即政府制定了完善的规则,着力规范民间慈善组织主体的行为;对慈善主体的资格,则具有很大的开放性。这种做法,使得大量社会力量可以较低的门槛进入慈善公益领域,进而在救灾过程特别是在灾后重建阶段,发挥主要作用。

轻身份、重行为与重身份,轻行为

台湾地区向民间机构开放慈善门槛,经历了一个从混乱到有序的曲折过程。

台湾大学教授、台湾教授协会秘书长、财团法人9·21震灾重建基金会执行长谢志诚向《财经》记者介绍,台湾民间慈善的监督,长期以来主要靠自律。在9·21震灾前,唯一的募款法律依据是1943年公布、1953年修订的《统一捐募运动办法》。该办法属于行政命令,法律位阶不高,内容也过于简略,套用在一般社会福利机构劝募活动时,不足防弊、反成掣肘,增加了主管机关管理的困难。

台湾第三部门基金会培训师、台湾政治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执行秘书吴佳霖则透露,台湾9·21大地震后,民间组织爱心大焕发,但在资源募集和筹款过程中,遭遇了不少挫折和误解,一方面要应对国际NGO组织和政府组织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一些不肖分子假借NGO之名募款,过程缺乏透明公开,导致NGO名声受损,民众爱心被糟蹋。

在各界推动下,2006年5月,《公益劝募条例》(下称《条例》)完成了立法程序。该条例明确规定个人不得发起公益募款,有权发起公开劝募的团体限于公立学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等四类组织。各级政府机关则可基于公益目的,接受所属人员或外界的主动捐赠,遇重大灾害或国际救援时,也可公开募捐。

由于台湾民法和行政法相对完善,前述四类具有公募资格的主体范围是非常明确的,其中人合性质的公益性社团法人和资合性质的财团法人(如基金会)是主要的民间慈善组织。

上述四类组织虽被授予公益募捐资格,但其发起劝募行动前,则须向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跨县、市活动则要向内政部申请。《条例》还规定了不予许可、废止或撤销许可的相关情形。

此外,《条例》还对劝募期限(最长为一年)、捐款账户监管(需报主管机关备案)、接受收据开具、劝募活动规则和宣传、劝募成本支出限制、劝募期满后备案、募集资金使用(万元以上不能直接支付现金)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信息公开方面,《条例》规定劝募活动计划执行完毕后30日内,劝募组织应将财务使用情况予以公告,并连同成果报告、支出明细及相关证明,报主管机关备案;主管机关需在网站公告,并定期进行年度核查。

对于各种违规行为,条例也明确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包括退回捐款、取消资格、罚款、警告、限期改善、移送司法机关等。

与台湾地区轻身份、重行为相比,中国内地对慈善事业的管理方式刚好相反。在日常情况下,只有两大官办社团——中国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以及数量有限的公募基金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在灾难发生时,只有政府民政部门、两大官办社团,以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才有公募资格。一方面是对慈善身份严格控制,一方面,在具有募捐资格主体的具体募捐活动中,现行法规却缺乏详细监管规则,尤其对募捐成本、行政开支和慈善项目运营费等,均无具体规管细则。

慈善资金如何使用?

台湾慈善管理的另一条经验是对慈善资金的使用。

目前,在内地,经政府渠道募得的救灾资金,是与财政投入救灾资金一体安排使用的;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所募集的慈善资金,也基本上配合政府意图,用于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相当部分资金则直接划拨给地方政府使用。

9·21大地震后,台湾各界共募得慈善资金375亿台币,其中各级政府机构募得款项约占57%,捐入行政院与内政部9·21赈灾专户的善款则有140亿台币。除了民间募得资金由民间组织直接规划使用外,政府募得的140亿台币专项善款亦没有同财政资金混同使用,而是专门成了一个财团法人9·21震灾重建基金会。

吴佳霖向《财经》记者表示,当时台湾社会普遍质疑政府对于善款使用的公正性,成立财团法人9·21震灾重建基金会,以基金会形式运作政府所募资金,实际上增加了对善款统筹使用的监督,有利于其财务公开和透明化;另外基金会相对独立于政府之外,效率也会高于政府。

财团法人9·21震灾重建基金会成立后,最初延续了公设财团法人的模式,以配合政府施政为主,只接受中央政府各单位的提案,不直接面对民间团体,受到各界指责。2000年6月,谢志诚被聘为基金会执行长,基金会运作由官方主导改为相对独立运作,提出了来自民间、支助民间、协助政府的运作原则,兼顾专业价值、灾民感受与社会观点,直接面对受灾户和民间团体实施项目资助,主动性大大增强;在管理方面,基金会定期公布捐款的异动与流向,增加了捐款运用的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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