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辱骂国家公务人员构成犯罪吗辱骂政府官员构成违法、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辱骂政府官员情节恶劣、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情节轻微,偶尔行之,一般不予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但如果情节严重,多次辱骂等行为的。涉嫌触犯情节严重的法定行为之一有“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辱骂国家公务人员如何处罚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错告的界限本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所谓错告,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所谓检举失实,是指揭发他人罪行,但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把诬告与错告在性质上清楚地区别开来了。诬告与错告,在主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由此可见,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最基本的标志。
2、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两者都具有捏造事实、诬陷好人的特征。但是,诬陷的内容、目的和性质,又各不相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而一般诬陷行为仅限于捏造犯错误的事实,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种行政纪律处分,因此,从性质上讲一个是犯罪,一个是违法。对一般诬陷行为,可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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