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0日,王某向项某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了月利率及还款期限,王某收款后出具了借条。2012年12月王某支付了部分利息,可剩余本金及利息经项某多次催要都拒不履行。项某诉至法院后,王某表示只偿还本金,那么法院支不支持项某对利息的诉讼请求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条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按约定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应依约清偿借款,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视为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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