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将对公司产生何种影响?
时间:2023-07-17 04:00:29 2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若企业通过增加资本金从而扩大股权,原股东权益不变,此时股东的所占股权的百分比没有改变。若企业通过引进新股东方式增资,由于公司资本金的增加,股东人数的变动,最终股东所占的股权也将被稀释,从而导致股权的变更。

合伙人变更是股权变更吗

相关法律明确,企业股权是投资者投资于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的财产而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的综合性权利。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人份额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拥有的财产份额,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进行管理和支配。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其主体是合伙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这种合伙份额代表的权利显然与股权代表的权利有所不同。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不同于转让企业股权,因此,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不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3条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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