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是直接去法院的,但是要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婚姻案件的管辖
(一)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情形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情形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被告住所地管辖有哪些内容
被告住所地管辖的内容包括以下六点,分别是:
1、双方都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的,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满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劳动教养地或者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