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和恶意透支罪是两种不同的信用卡犯罪行为。前者涉及使用伪造信用卡、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等行为;后者则是指持卡人恶意透支且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若达到以上标准,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恶意透支罪,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若涉及以下情形之一,则需予以追究: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在通过了上文的介绍之后,相信大家对如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已经有所了解了吧。我们应注意的是,对于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法律明确规定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不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你可以到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了解。
信用卡诈骗罪如何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利益的目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构成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利益的目的;
2.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并且数额较大;
3. 信用卡管理法规:行为人违反了信用卡管理法规。
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被判有罪,行为人将面临刑罚、罚款、信用卡暂停或吊销等法律制裁。同时,行为人还将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经济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行为人必须依法行事,否则将承担法律风险。
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经济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行为人必须依法行事,否则将承担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三条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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