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相伴相随,相互关联。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为了防止请求人故意拖延程序。
在2000年的第二次《专利法》修改时,特意在实施细则中新增了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这是一条对请求人提出证据的期限进行限制的规定,在实践中,该条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否体现了立法者的本意,是否真正起到了限制请求人故意拖延程序的作用,以及该条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还存在着诸多理论上的混乱和审查实践上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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