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也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数额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这是确定小区停车收费问题的原则。据此规定,小区内属于共同管理区域(包括公共停车场,地下车库)的停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在管理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不得收取。停车收费项目还属于政府指导价项目,双方的约定的标准还应当符合政府的指导价和浮动幅度。对利用公共停车场对外进行经营收取停车费的问题,必须坚持处分权在于业主的原则。业主同意利用公共区域进行经营服务的,物业公司方能在办理收费许可的情况下按业主意见对外经营收费,对此经营收入应当按与业主的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在停车收费纠纷中,业主一般处于弱势地位,物价部门应起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认真执行有关文件精神,对开发商以书面形式抄送备案的收费标准,应核实是不是与业主委员会或多数业主协商后确定的,如未按法定程序办事,则应拒收、退回,不予备案;对开发商强行执行自定的收费标准,则应予以查处,只有这样才能使这类矛盾纠纷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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