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违反组织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不服从组织安排,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分配、调动、交流的;
(四)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五)离任或岗位调整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
(六)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违反人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或者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提高领导干部等级待遇的;
(二)违反规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或者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
(三)在人员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调资、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内部退养、退休等工作中,违反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未经批准超计划列支工资,或者违反规定渠道列支工资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劳动纪律、工作纪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人事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有前款第(五)项旷工行为的,连续或累计旷工达到法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违反考务纪律,在全系统各类考试和技能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一款违反考务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理:
(一)未在考试前一星期内提出放弃考试申请,无故缺考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规定座位参考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其他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的行为.
第二款违反考务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职级或者撤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资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答案等考试作弊的;
(四)威胁监考人员、滋扰考场秩序的;
(五)考试作弊或弄虚作假,受到通报批评的;
(六)考务工作人员帮助考生作弊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考务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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