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民间借款利息纠纷?
时间:2023-03-15 13:30:19 1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溥,尤其是在国家级贫困地区公民法律意识相对更低,往往为了几百元借款及利息而产生纠纷,且比较多的都无书面形式约定。因此,民间借款及利息纠纷较多,表现形式亦多种多样。现列举几种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类型。

(一)口头约定形式。即当事人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借款及利息,当借款人到期不自觉清偿时,贷款人一般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借款及利息事实,诉讼后亦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书面约定借款,但对利息无约定,此种现象发生纠纷,一般情况下法官都认定无利息约定,理由是既然以书面形式约定了借款,而在书面约定中无记载利息的约定,所以,法官在判断和确认证据上首先内心确信为没有利息约定。即便有其它证据尤其是其它证据不很充分的情况下,很难使法官内心确信为有利息的约定。就算使法官确信为有利息的约定,也难以证明利息约定的高低。如某甲与乙为大学同学,很要好,乙在电话上向甲说欲借款1万元并付利息,甲同意了,在见面付钱时,乙打了借条,但未将利息写上,纠纷后乙否认利息有约定,法院以书证这一法律事实确认无利息约定。

(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约定。即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约定。此种纠纷在实践中最为常见。

一、对于口头利息的约定,其效力如何看待

口头约定利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借贷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予认可,并对于口头约定的利率无争议。

这种情形应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利息、利率的一般原则处理。

第二种情形,借贷双方中的一方承认有口头约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

如果主张有利息约定的一方能提供证据,则应当认为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情形,按照本条解释规定,如果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结合借款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时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三种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事实予以承认,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

属于“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是实在存在的,但对于利率高低双方各执一词,根据本条解释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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