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和知识产权确认权所有权等行政诉讼纠纷,需要支付诉讼费用,一般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为500-1000元,诉讼金额有争议的,按目标金额的大小比例支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支付案件受理费外,按规定支付其他诉讼费用。
知识产权诉讼费其他事项的规定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3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巧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5、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6、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不得单独就诉讼费用的决定问题提出上诉。
对于那些涉及到财产纠纷的民事案件,法院在收取诉讼费时,是按照分段累计法来计算具体的费用的。通常情形下,是由提出知识产权纠纷的主体,先预缴纳诉讼费,若是原告没有经济能力的,也会要求被高预支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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