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办理以下住房公积金业务,应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一)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账户情况;
(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含组合)贷款。
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在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和受托银行各网点及自助设备上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
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后,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到有关受托银行的网点或自助设备上打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对账清单。管理中心的有关分中心、管理部今后不再通过职工所在单位向职工个人另行发放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对账单。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材料分别到管理中心有关分中心、管理部和受托银行的指定网点办理信息变更登记和换卡手续。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须由职工本人使用,因卡保管不善或将卡交予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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