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者丧偶。
2、去哪里申请受理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3、申请人
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当事人应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丧偶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当事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遗产继承等原因,申请出具当事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死亡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等材料。
5、当事人的户口簿上已显示已婚,婚姻登记机关能为其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吗?
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户口簿上已显示已婚的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果当事人坚持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填写错误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更改有关记录,然后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6、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吗?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委托书、户口簿及身份证件。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以及个人的婚姻状况声明。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外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怎样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并填写《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声明书》和《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离婚的需要带离婚手续并到公安户籍部门变更婚姻状况为离婚;丧偶的需要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并到公安户籍部门变更婚姻状况为丧偶。
利害关系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持当事人,是基层组织的持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并填写《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声明书》和《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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