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引起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和渎职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当时人可以进行和解,但是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真诚认罪,并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或者是被害人自愿和解。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和解协议的效力】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和解行为,并不是由当事人自行和解,就可以结束刑事案件责任直接的,当事人和解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对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展开审查,并且由司法机关制作,案件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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