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的处理方式:
1、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来确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
2、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认为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如果认为仲裁机构不明确,仲裁协议无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什么是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仲裁事项专门签署协议,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涉外仲裁协议一般应规定仲裁机构及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选择国外仲裁机构;既可以选择适用中国的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其它国家的法律,但一般应选择自己了解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在有些国家,仲裁被规定为诉讼的先置程序,如双方有仲裁协议,起诉后法官会要求先进行仲裁。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直接进行仲裁,以免延误进展。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又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从仲裁法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协议仲裁制度既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的体现,又是自愿原则在仲裁活动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
协议仲裁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约定。仲裁协议可以独立于合同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申请和受理的依据;二是排除了法院的管辖;三是取得司法支持和监督的依据;四是外国承认和执行的依据。
《仲裁法》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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