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在社交软件上传播他人隐私
时间:2023-05-31 20:04:29 1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如何处理他人隐私在社交软件上的传播

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是平和的,不想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社交软件上传播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书写威胁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调查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性信息的,(六)窥视、偷拍、窃听、传播他人隐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的七条规定,未经他人同意,以书面、口头形式公布他人隐私资料或者公开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予以处理侵犯他人名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视为侵犯他人名誉权。在审判实践中,虽然有些行为影响了公民的名誉,但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不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1)适当的评论。

为了公共利益,对公众可以评价的事情发表适当的评论,而批评某一特定人的言行,并不构成名誉侵权。这是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换言之,在推进民主的过程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适当评论可以包括对特定人的言行的批评或评论。比如,利用舆论工具谴责犯罪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评价作品、创作、演讲和表演;选举中,选民对候选人发表意见;公众对领导人的评价;公民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当然,这样的评论必须是为了公众利益。至于意见是否正确,不能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即使有人的言论被轻视,不完全正确,也不应被视为侵犯名誉权。如果行为人借机诽谤、诽谤他人,达到报复或别有用心的目的,是不正当的言论,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违法行为。(2)法律范围内的职务行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范围内影响特定人名誉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这种情况还包括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定职务行为。这种职务行为是以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为基础的,因此是合法的。但这种职务行为必须限于法律的范围,而且必须是善意的。具体来说,行为主体必须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为性质必须是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职务行为,行为目的必须是诚实信用。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是法律范围内的职务行为。超出法定范围,影响特定人名誉的,或者在职权范围内恶意诽谤、诽谤的,是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比如,我国人大代表在人大发言时,如果轻视某一特定人的评价,就不应被视为侵犯名誉权。但是,如果其讲话的某些内容被恶意诽谤、诽谤,或者在会外散布贬低某个人名誉的言论,或者在会外发表贬低他人名誉的言论,应当视为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为了名誉。(3)特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行为。

在社会群体中,一些民事主体之间,如伴侣和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利益关系。法律并不禁止他们根据这种特殊关系举报或评价他人。即使报道或评价贬低他人或报道内容足以损害他人名誉,也不应视为侵犯名誉权。比如合伙成员与之进行民事活动的对方的财产和信用状况、夫妻间的谈话、父母向子女讲述子女恋人的谣言等,这种传播必须限于利害关系人,不能扩大。否则,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视为侵犯公民名誉权。(4)受害者的事先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如果被害人同意提前披露自己的隐私,其名誉将受到损害,被害人不得要求保护自己的名誉权。但是,被害人的同意必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在胁迫或者欺诈的情况下表示同意。这种同意必须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而且,行为人的行为不应超出对方事先同意的范围。否则,该行为将是非法的。造成名誉损害的,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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