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包庇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包庇罪如何处理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人主要有上述的犯罪行为均可能构成包庇罪。
在交通肇事中,曾有儿子因交通肇事致人伤亡,父亲为了儿子的前途着想,毅然为子顶罪,但真相被侦破之后,儿子仍被处以交通肇事罪,并具有肇事逃逸加重情节。同时,父亲以包庇罪论处。在这个案件中,父亲为了儿子的前途,毅然为子顶罪,从法理上看,其的确是构成了包庇罪,但是从情理上看,这不过是一位父亲在为儿子牺牲自己,是父爱的表现。面对儿子即将展开的牢狱之灾,要一位父亲大义灭亲,还是有点残忍的。
而在中国古代刑法法制发展中,有一条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亲亲得相首匿”,
其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法律原则的思想主要来源于“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可以看出,此原则关键在于维护家天下的秩序与尊严,并且充分考虑了人性的作用。在一般情况下,面对亲人的犯罪行为,出于血缘亲情,很难一时之间做出告发的行为。而古代的法制中,用法律来肯定了这种亲人之间的包庇行为,并且,如果亲人之间互相告发犯罪行为的,告发之人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包庇罪,无论是不是亲人、朋友,只要具有包庇行为的,一律按照包庇罪论处。的确,从一方面来看,有助于案件的早日侦破,将凶手绳之于法,但是在另一方面,这无形中破坏了维系家族的纽带——亲情,但是对于人性而言,是莫大的考验。
包庇罪,从法理上而言,无可厚非,但从情理上看,将亲人、朋友之间的包庇、隐匿与一般人之间的包庇、隐匿混为一谈,似乎有些过于绝对,法律是不是应该针对包庇罪做一些修改,将亲人之间的包庇行为与一般人之间的包庇的行为区别开来,分别量刑?当然,建议修改包庇罪的处罚对象,不是为了帮助犯罪之人逃离法律的制裁,而是为了针对包庇之人做出更为合理的量刑。毕竟亲人之间的包庇,其犯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自己的亲人免于惩处,主管恶性较小。
当然,在现行法律中,亲人之间的包庇、隐匿还是会构成包庇罪的,因此,作为犯罪的人的亲属,仍应以劝导其投案自首为主,不能贸然为其顶罪,破坏现行法律规定,需为此付出代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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