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保险的保障项目有以下几点:
1、意外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事故死亡的,公司应当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支付意外死亡保险金,终止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2、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遭受意外事故,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支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公司按照本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治疗未结束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天起每日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相应支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致使团体意外保险的免赔理由
团体意外保险拒赔理由有: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2、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
3、保险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拒赔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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