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益的分配顺序为: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利,即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应分配给股东,即向股东支付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四条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公司收益分配的顺序是怎样的,公司公积金的用途是什么
公司收益分配的顺序是怎样的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分配规定的法定顺序是:
1、弥补亏损,即在公司已有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即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任意公积金不是法定必须提取的,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支付股利,即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应分配给股东,即向股东支付股息。公司只能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将所余利润分配于股东。这表明,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必须以有这种盈余为条件。
公司公积金的用途是什么
公积金是公司的风险资本金,也是公司发展的储备金,其性质属于资本金,所以,其用途只能用于公司不能用于股东分配。《公司法》第169条规定了“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法》第169条规定了公积金的用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公积金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
3、公积金可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其中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积金转为资本后,按照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分给股东。
4、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司亏损须先从上年税后利润中优先扣除,弥补亏损,不得用资本公积金直接弥补亏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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