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反向假冒的认定如下:
1、其主体只与被反向假冒人生产、生产类似产品的生产者有关,不包括销售者;
2、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主要是窃取产品声誉,为行为人造不当利润;
3、反向假冒直接指向生产的产品的本质是窃取或贬低产品的声誉;
4、反向假冒表现为在市场上购买生产的商品,用行为人的商标标志代替的商标标志,继续将商品投入流通。
根据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关于共同犯罪行为中共犯的认定,就是要行为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跟犯罪行为的实施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是为犯罪行为的实施提供便利。如果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的话,就不能认定为共犯。如果是明知他人假冒注册商标,仍然为其提供标识的话,可以定性为是假冒商标罪的共犯。或者是明知他人假冒商标进行生产,仍为其提供运输服务,或者是生产,销售,制造,储存的场所,帮助其隐匿的行为都可以认定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行为人事先跟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人进行通谋,事后帮助其进行销售的行为也可以认定是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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