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物品包括动产质押和金钱质押。动产质押是指以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的物品作为出质人享有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金钱质押是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权利质押包括汇票、本票、存单、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及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可以用作质押物品的有以下几类:
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物主要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出质人享有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2、金钱质押。就是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3、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汇票、本票、存单。
(2)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5)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押权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利可以出质,其中包括可以转让的动产和权利。同时,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单只股票或者债券的质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都可以作为质押权范围。
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者权利转移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并在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时,由债权人就该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如质押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等手续。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质押物的范围和质权的内容,并在质押合同中进行明确。如果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设立质押权,可能会导致质押合同的无效或者质押物的权属纠纷,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损失。因此,在设立质押权时,应当谨慎考虑,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质押物品可以作为担保,包括动产质押和金钱质押。动产质押物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的财产,出质人享有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金钱质押是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权利质押主要包括汇票、本票、存单、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及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者权利转移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并在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时,由债权人就该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质押物的范围和质权的内容,并在质押合同中进行明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