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完成后,应当向当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二十八条建立动物饲养场、养殖社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通过考试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证书》;考试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随带有关证明材料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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