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商标权的理由具体如下:
1、未申请续展注册或申请续展注册未获核准。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该商标权自保护期限届满即行消灭;
2、主动放弃,即商标权人通过办理注销注册商标的登记手续,放弃商标权。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3、其他事由,主要指原商标权主体消灭的情形:
(1)一种情形是商标权人主体消灭且元继受人的。当商标权人为自然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商标权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终止且无继受主体时,商标权随之消灭;
(2)另一种情形是原商标权人有继受主体,但继受主体未在原主体死亡或终止后一年内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均可提出注销该注册商标。一旦主体消灭或继受主体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移转手续的,该商标专用权自主体消灭之日起终止。
4、商标局依职权的撤销: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5、依申请的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1)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2)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商标权的质押
商标权质押,是指商标权人以债务人或者担保人的身份将其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作为债权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可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企业对其商标权设立质押的,应当与对方订立书面合同。
企业对其商标权设立质押的,应当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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