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梅江区渔业船舶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21:38 2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所有权转移的;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拆解或销毁的;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直接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国籍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延续的;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舶国籍的;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3)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表;4)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二、办理材料

因证书灭失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和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的证明材料

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

1.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2.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六个月以上的,提交有关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3.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4.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或租赁登记的,提交相应登记注销证明书;5.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提交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

因证书灭失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和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的证明材料

因证书灭失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和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梅州市农业局或广东省渔政总队或广东省渔政总队。符合审批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渔业船舶注销登记》;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广东省渔政总队梅州支队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核发《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核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广东省渔政总队梅州支队领取《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证明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53号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梅州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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