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二)、符合第(一)项第1、2、3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1、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公证处加盖公章)
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公证处加盖公章)
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公证处加盖公章)
公证处加盖公章
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所在公证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盖公章)
公证处加盖公章
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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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加盖公章或者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单位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申请——符合公证员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到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分厅填写和上传申请资料;
预受理——基本信息核对,市司法局公律科经办人对申报资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核;
市司法局审核第一环节——公律科科长审核;
市司法局审核第二环节——主管副局长审核;
省司法厅经办人接收材料——省司法厅经办人员接收市司法局书面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
省司法厅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对书面材料提出审批意见呈厅领导最终审批;
办结发证——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窗口办理流程
申办——符合公证员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到市司法局的申请窗口办理事项;
受理——基本信息核对,市司法局公律科经办人对申报资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核;
市司法局审核第一环节——公律科科长审核;
市司法局审核第二环节——主管副局长审核;
省司法厅经办人接收材料——省司法厅经办人员接收市司法局书面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
省司法厅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对书面材料提出审批意见呈厅领导最终审批;
办结发证——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梅华西路96号9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2017年)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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