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慈溪3名债主拿着借条状告担保人,但经有关部门2次鉴定,借条中有多处内容为事后添加,3名债主因此输了官司。
欠款未收回状告担保人
徐某等3人是连襟,至2003年8月,3人陆续借给了邻村龚老夫妇一笔钱,双方约定龚老夫妇的儿子小龚为借款的担保人。去年7月,徐某3人持龚妻所写的借条将小龚告上法庭,借条上书:“龚某夫妇向徐某等3人借人民币(37万)叁拾柒万元正,分7年归还清,平均每年归还利息壹万元,日期从2004年起平均每年6月底前归还,若有一次还款违约,随时有权追索全部借款。”
徐某等人称如今龚家才还款2万元,没有履行清偿和担保义务,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小龚偿还35万元借款和利息1万元。
7万怎么变成了37万
但小龚的说法却与徐某等人大相径庭,他称,担保数额为7万元,而非37万元,并约定每年还1万元。这张借条是徐某等人事后进行了添加,“7万”、“柒万”、“壹万元”前及借条空白处分别被徐某等人加上了“3”、“叁拾”、“利息”及“若有一次还款违约,随时有权追索全部借款”,使得借条内容面目全非。
两次鉴定认定借条有添加
为此,法院于去年10月申请市中级法院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3、叁拾、利息、若有一次还款违约,随时有权追索全部借款”等文字是后来添加上去,并非龚妻所写。徐某等人不服,省公安厅作出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4处要求鉴定的文字均为添加书写,但其中“3、叁拾”为龚妻笔迹,其他文字则不能确定。
法院认为,两次鉴定都认定了4处文字为添加书写,添加的文字增加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原告却不能证明添加部分征得了担保人的同意,且7万元借款分7年还清,每年归还1万元符合生活常理,故担保人并未违约,据此驳回3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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