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发明可以作为个人专利报告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订立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以该协议为准。”
(一)在自己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三)辞职、退休、转岗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职务发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自己的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自己的工作范围,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职责,属于日常工作职责范围,既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的专业范围。日常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这里的“单位”包括:员工的人事下属单位和临时工作单位(如从事工作的借调人员的借调单位、专业人员的聘用单位、,等)“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是指工作人员根据本单位的安排,为本职工作以外的特定目的,安排特定人员参加研究开发任务的短期或临时任务,签订协议,明确任务范围,保留相关证据,为避免发明创造完成后双方就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发生争议,该项职务发明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我国规定积极申报,而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能否实现相关补偿。有关发明创造也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申报。这类发明人还应当在其工作范围内作出有关的申报和发明工作,如何认定非职务发明创造,谁是职务发明创造的侵权责任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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