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诉讼是指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其他组织,对处理不服依据《商标法》及《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商标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活动的总称,是由司法机关解决商标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活动。
(一)商标持有人对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三)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四)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裁定停止执行的。
(五)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作出以下不同裁决:
1、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3、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商标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八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所有涉及到财产权的处罚不服,都可以提起诉讼。
(二)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七项行为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使用商标的商标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2、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在市场上销售的;
3、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4、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
5、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6、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的;
7、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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