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的时间不予羁押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8-14 16:14:21 2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侦查羁押期限不计入的情形如下:

1、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2、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侦查羁押时间多长

侦查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如果没有找到证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逮捕并获得批准,就应该放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员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报人民检察院审批。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批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

对需要继续调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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