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认罪认罚做哪些准备工作?
时间:2023-04-16 14:32:39 3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律师见证认罪认罚做哪些准备工作?

律师见证认罪认罚时需要做了解制度内涵等准备工作。

一、律师应当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

很多人曾有过这样的误区,认为认罪认罚无非就是自愿认罪后,将其为一个法定从宽的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系统学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制度设计及现行规定、权威解读等等之后,逐渐理解这一制度的特殊性,刑事诉讼法将其作为一项制度专门写入法条,有其深刻的含义和背原因,必然对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实务工作产生重大的影响。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所有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但并非所有认罪认罚的案件都能够从宽,对于特定罪名案件、严重犯罪案件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即便认罪认罚也可以不从宽,还是要体现出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基本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也是要先“认罪”,但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作自愿认罪,在内涵、意义和程序等方面有着非常大的区别,只有律师真正学习和领会了该项制度,才能准确适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应当高度重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一)律师应当明确必须由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本人选择决定认罪认罚,不要让其他案外人员的意见过多影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选择权、决定权在于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员均不能代替其做出决定,在工作中有些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会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并通过律师转达让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或者“不认罪认罚”。还有一些办案机关出于种种因素,也会要求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的甚至要求律师去给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做动员,对此,律师应当明确地向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解释说明,一定要遵照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个人的意愿,不为其他所左右。

(二)律师应当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范围和内容,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持有异议的要慎重对待

关于认罪认罚的范围一直存在这样的争议,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能否“认罪,但对事实持有异议”或者“认事,但对罪名持有异议”,以往有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辩解不影响其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情节的认定,但在认罪认罚制度中,因该制度最终要在程序和量刑上给予被告人利益,因此立法本意应当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对事实、罪名、量刑建议的全面认可,一旦持有异议,将影响对其“从宽”的幅度。从《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六条对“认罪”的把握、第七条对“认罚”的把握的规定上,符合上述理解,因此律师应当充分告知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范围和内容,防止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出现“口头认罪认罚,心里不情不愿”的局面,甚至是作了认罪认罚,但最后没能从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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