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的被害人将车辆停放在路边未锁,自己到附近去办理其他事情,其视线对车辆有所控制,如行为人实施盗窃车辆的行为,被害人即时发现而呼叫、追赶,此时虽行为人已推动或驾驶车辆而逃跑,但被害人经追赶后抓住行为人而追回车辆,被害人对车辆的控制从视线控制再到身体追赶,并未完全失控,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为未遂。如经被害人呼叫,周围群众协力而将行为人抓获的,也应理解为被害人对车辆的控制权延伸到群众对人民财产的控制,此时也应认定为未遂。当然,实践中可能存在多种控制方式的交叉,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问题二: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
刑法将携带凶器盗窃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行为类型,不仅因为其会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更在于盗窃时携带凶器客观上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危险性。根据《盗窃罪解释》第3条第3款的规定,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实践中,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风险控制的方法及手段
(1)控制方法包括:
1、风险避免:即放弃和不进行可能带来损失的活动和工作。
2、风险防止:即采取预防和抑制等手段减少损失发生的机会或降低损失的严重性。
3、风险分离:即将面临损失的风险单位进行分离。
4、风险分散:指根据风险因素间的以及风险因素与其他因素间的负相关关系进行资产的有效组合,使企业的风险减至最小。
(2)财务处理方法包括:
1、风险自留:即经济单位自行承担部分和全部风险。
2、风险转移:指经济单位将自己的风险转移给他人,包括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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