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新闻缺乏著作权保护的原因
我国2001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将时事新闻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时事新闻的本质是反映事实。时事新闻的根本属性是真实性,构成新闻作品最重要的因素是客观事实,而事实是不能创造的,因此时事新闻只是忠实地反映了客观情况,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即作品。
其次,时事新闻的表达性形式是唯一的。有学者认为时事新闻使用简单的文字将某一事实作为信息反映出来,符合“唯一表达”标准,其他媒体表达同一新闻事实时,也只能以同样方式表达。[1]
再次,时事新闻的功能在于传播。因为时事新闻的内容涉及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生活,与人民的日常活动息息相关,其功能要求广泛且迅速的传播,不应当予以控制,所以法律不给予其著作权保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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