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如何确定强拆主体?被征收房屋在征收程序启动时被强制拆除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了解有关情况,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被强制拆除的可能性较大。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相关证据,就不难确定行为主体。因此,本案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时已经证明被征收房屋被强拆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综合审查证据材料、增加被告人等方式,通过审判确定或者推定行为主体,而不是在行为主体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无事实根据裁定驳回该行为。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应当考虑是否有利于保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不利于保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那只是诉讼程序的闲置,只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量,增加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消耗,那么就没有必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实施房屋征收的单位不得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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