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借钱的变成欠钱的,昔日情同姐妹的杨女士和丁女士,为一张被涂改过的借条在法庭上各执一词。日前,徐汇区法院对这起蹊跷的借贷纠纷作出判决,对原告杨女士要求被告丁女士归还3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杨女士和丁女士是一对有着多年情谊的小姐妹。几年前,杨女士家里急需用钱,于是她通过丁女士托人帮忙,先后用3套自家的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不料这一借一还却造成好友反目。杨女士称自己始终没拿到其中两套房产的抵押款项,而丁女士则委屈地表示自己早已将该笔款项交付给杨女士。为此,杨女士将丁女士告上了法庭。
没拿到钱
杨女士诉称,当年丁女士知悉杨家需要用钱,她自称可以办到贷款,让杨女士用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于是杨女士先后将三处房屋交由丁女士办理抵押,但自己一直没能拿到其中两处房屋抵押的所得款项。经多次催讨,丁女士于2005年12月30日写下借条,言明该两处房屋的贷款将由她向银行偿还,到时剩余款项用拆迁补偿款来还,但丁女士至今没有归还贷款。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丁女士返还借款33万元整。
借条被改
丁女士气愤地表示,33万元贷款是杨女士要求丁女士代为向朋友领取的,钱交到杨女士手中时,由于顾及朋友面子,所以就没有要求她出具收条。谁想杨女士拿到钱后去赌博,钱输光后杨女士找到丁女士央求她写一张借条用以欺瞒家人。考虑到没有实际借款事实发生,所以丁女士特别在借条里写了还清她了,谁想杨女士拿到借条后竟然将了字涂掉,混淆事实真相。
根据杨女士向法庭提交的借条原件,落款处:一次性还清她。的她之后确有明显涂改过的痕迹。法院认为,按照常理,对于出借如此巨额钱款,借条中语言的表述、指代都应明确无误,没有歧义。如有涂改,一般应重写或在涂改处签名;如可能引起歧义的,应重写或签名。按照我国的文字结构、语法结构,本案借条中表述的她后面无需再有其他文字。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理应对借条作审查,如意思上有歧义应要求被告补正,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本案中,对于这张易引起歧义及涂改严重的借条,原告未能充分举证确认借款是否存在,故法院对于原告之说难以采信。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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