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什么权通过民事诉讼实现?
时间:2023-04-18 19:20:11 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即税收债权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力。

参照《民法典》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代位权时,应当满足以下五个方面条件:

1、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即只有拥有合法税收债权的税务机关,才是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合格主体。债权不合法,法律自然不予以保护。合法既包括实体上的合法,又包括程序上的合法。

2、纳税人必须有欠缴国家税款的事实。如果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不存在欠缴税款的事实,就不可能产生税务机关代位行使纳税人的债权的权利。只有欠缴税款才有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必要。

3、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判断是否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将损害作出了如下明确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关于这一条件的认定应以在“陷于无资力”标准的基础上采取法律规定的标准。

5、税务机关代位行使的债权不是专属于纳税人自身的债权。

由此看来,税收代位权与普通债权代位权的含义是有相似性的,税收代位权构成要件主要是有五个,税收代位权以合法的税收债务关系为前提,并且纳税人有欠缴的事实,并由于怠于行使自己到期债权给国家造成了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才能行使该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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