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及诉讼期限是怎样的?
时间:2023-07-18 08:06:15 3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诉讼离婚不予受理的情形: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诉讼期限: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等于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了原告的诉求后,不等于一定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比如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只要满足法定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就必须要受理原告的诉求,但是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后,原告所陈述的事实缺乏相关证据材料的,法院才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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