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固定资产的处置中,除固定资产盘亏是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其余的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投资、捐赠、抵债、调拨都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即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然后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进行转出,而新准则将不再像旧准则一样全部按账面价值分别转入“营业外收(支)”(出售、报废、捐赠)、“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应付账款”(抵债)、“资本公积(调拨)”等科目,对一些特殊事项,如将以固定资产抵债、用固定资产投资等事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采用公允价值转入相关的科目。由此将产生会计与税法上新的差异。
一、所得税方面
1、以固定资产抵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新准则最大的“亮点”就是债务重组业务交易价格的变化。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低偿债务的过程实际上是两个过程,首先是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确定转让收益;再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偿付债务,同时据此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这表明债务重组交易最终以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
【例1】A企业与B企业达成债务重组协议,A企业将其一条生产线(原价10万元,累计折旧4万元,公允价值7万元)偿还B企业的债务8万元。假定以上资产未计提减值准备。
A企业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60000
累计折旧4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
债务重组收益:8万-7万=1(万)
资产转让收益:7万-6万=1(万)
借:应付账款8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60000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10000
——债务重组利得10000
纳税分析:由于新准则采用了等同于税法上的使用的销售价格——“公允价值”,并将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了“利得”——“营业外收入”账户,不再像旧准则一样计入“资本公积”账户,这样,新准则下以固定资产抵债,在所得税方面不再产生财税差异,勿需进行纳税调整。
2、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视为一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该准则规定,只有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情况下才确认损益。而且,采用公允价值法时不管涉及补价与否,企业都应该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交易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在采用新准则账面价值法时,企业一律不确认交易损益。
新准则采用两种计量基础:
(1)公允价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①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②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2)账面价值
上述两个条件均不符合
【例2】假如将例1中A企业将生产线投资给B企业,协议价为8万元,该投资具有商业实质,其余条件不变。
A企业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00(公允价)
贷:固定资产清理60000(账面价值)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20000
【例3】沿用例2,假如A企业收到B企业的补价1万元,其余条件不变。
A企业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00(公允价)
银行存款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60000(账面价值)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30000
纳税分析:综合例2和例3,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用于交换的资产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向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由于新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并将交易收益计入了“利得”——“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账户,不像旧准则一样由于采用账面价值而产生所得税方面的财税差异。所以,在新准则下换出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价值一样,以固定资产投资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例4】沿用例2,协议价不公允,该投资不具有商业实质。其余条件不变。
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60000
纳税分析:如果该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用于交换的资产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即新准则采用账面价值法。一律不确认交易收益。而税法规定,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其销售价格可参照同类资产或相近资产的价格来定,并且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因此,这种情况下应在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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