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报销业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属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可到市医保局各分局办理,职工发生事故受伤并认定为工伤后,初次申报工伤医疗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时限:每个工作日受理工伤医疗费用申报资料。每月10日以前提供资料齐全的当月核定工伤医疗费用。办理部门:工伤保险局待遇结算科。
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
二、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企业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职工工伤认定书》,由市社保局审核受理,领取《杭州市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2、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发生工伤、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劳动保障局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保局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可按老工伤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三、办理凭证
1、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伤治疗原始病历;
3、费用报销有效凭证(原件);
4、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住院治疗的需提供相关住院费用清单;
5、退休老工伤代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工伤保险证历本按老工伤管理有关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由市社保局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四、受理部门
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受理。
五、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每月12日前上报的材料,于当月20日后返还《杭州市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回执)及相关材料,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将通过当月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每月12日以后上报的材料,次月予以处理。
七、注意事项
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申报工伤待遇支付时应附带相关责任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等。
全文8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